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34號
- 原告
- 聰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乙 ○ ○
- 被告
- 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17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