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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原   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同)206,636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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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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