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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同)206,636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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