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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告
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683號)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8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北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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