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原 告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683號)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8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