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53號
- 原告
- 川源運動護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被告
- 巫佳旺即順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683號)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8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