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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原告
旭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PHAM VAN TUAN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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