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 原告
- 旭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PHAM VAN TUAN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PHAM VAN TUAN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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