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