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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號

上訴人
陳志豪即逍遙遊汽車商行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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