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蘇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獄政事務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僅就本院裁定補正事項為部分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認聲請人起訴不備要件,駁回聲請人之訴乙節,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倪霈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