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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蔡政佑

  • 被告
    楊雅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0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1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雅真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如附表一、(1) 編號1 至3 所示台新銀行信用卡背面偽造之「蔡佩珊」署名、未扣案如附表一、(1) 編號4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蔡佩珊」署名、未扣案如附表一、(2)、(3)、(4)所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商店收據聯上之「蔡佩珊」署名, 合計參佰貳拾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楊雅真與蔡佩珊為鄰居,楊雅真於民國85年11月12日,在其工作處所澎湖縣馬公市○○路34號「查理髮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填載蔡佩珊個人基本資料,並在該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簽名」欄偽造「蔡佩珊」之署名,用以表示「蔡佩珊」本人向該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再將之以郵寄方式交付給不知情之台新銀行人員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蔡佩珊及台新銀行對信用卡客戶管理、核發之正確性。楊雅真收受前開銀行信用卡後,旋即開卡使用,並於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蔡佩珊」署名1 枚,表示「蔡佩珊」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信用卡因年限屆至更換而有如附表一、(1)所示3 組不同卡號,下稱系爭信用卡 )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在不特定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向不知情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蔡佩珊」簽名而行使之,且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蔡佩珊」署名(1 式2 份),表示係「蔡佩珊」本人在該商店簽帳消費之事項及金額,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蔡佩珊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該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之,致該等商店店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誤認其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消費購買之商品予楊雅真。上開商店嗣持該簽帳單向台新銀行請領簽帳款項,台新銀行因誤認該卡確為蔡佩珊本人簽帳消費,遂依各該次消費金額交付款項與該等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蔡佩珊信用及台新銀行之財產上損害。楊雅真另承前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連續持系爭信用卡於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將該信用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輸入密碼而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現金。嗣因楊雅真積欠卡債未還,經台新銀行向蔡佩珊催討,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蔡佩珊訴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雅真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15頁、本院卷第18頁),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蔡佩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帳單27張、持卡人交易明細3 張(見他字卷第17頁至第49頁)在卷可稽,核與證人蔡佩珊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1頁至第16頁)。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有上開補強證據足資佐證,堪認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楊雅真為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茲核: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綜合比較上開規定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上揭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經綜合比較上開規定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則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四)緩刑部分,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95年度刑事法律座談會第16號提案討論結論參照)。 四、論罪科刑: (一)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故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另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故均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之一種;又信用卡雖非有價證券,惟持卡人如不提示信用卡,即不能對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反之,雖非合法之持有人,但如提示信用卡而未經特約商店查覺者,仍得簽帳消費,故信用卡具有與現金相同之經濟上功能,從而信用卡實具有財產上之價值,得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客體。被告冒被害人名義填具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嗣詐得系爭信用卡後,在系爭信用卡背面偽造「蔡佩珊」之署押,並持系爭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稱其為持卡人,而偽造「蔡佩珊」之署押偽造簽帳單之行為,進行如附表壹所示消費,詐得如附表一、(2)、(3)、(4) 所示金額之物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利用前開冒「蔡佩珊」名義申辦取得之信用卡以鍵入預借現金正確密碼於金融機構提款機之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蔡佩珊」之真正借款而支付現金,與鍵入卡號及轉帳指令於金融機構提款機之不正方法,使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信用卡申請名義人「蔡佩珊」之申請預借現金,詐得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金錢,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二)核被告楊雅真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之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署名)、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盜刷信用卡詐得商品部分)、第339 條之2 第1 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預借現金部分)。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被害人蔡佩珊之署名申辦信用卡後,再進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故其所犯上開3 罪間,分別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主動返還被害人蔡佩珊因系爭信用卡遭被告冒用致積欠台新銀行之50萬元帳款,有被告庭呈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月9 日代償證明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顯見其對犯行已深具悔意,及犯罪動機、手段、次數、所生之危害、冒刷他人信用卡所得財物、不法利益、智識、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另斟上情,為使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及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然上揭義務勞務部分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若被告未能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役,其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當不待言。 五、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查被告所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各罪,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3 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依法將被告上揭犯罪事實之宣告刑減為2 分之1 。 六、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上偽簽之「蔡佩珊」署名1 枚(見他字卷第19頁右上方,亦即附表一、(1)編號4),為被告偽簽之署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又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者而言,如僅書寫姓名以資識別,而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且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則不生署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648號判決要旨可參,則如系爭信用卡申請書內正卡申請人資料欄內之申請人姓名( 見他字卷第19頁,申請書左下方 ),僅供識別使用,非如同文件內之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署名有為一定意思表示之意,是非刑法所指之署名,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至於如附表一、(2)、(3)、(4) 所示交易過程中被告偽簽之署名,雖因各該簽帳單均已超過保留期限而無法提供乙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11月1 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0313號函在卷可考(參他字卷第18頁),是各該簽帳單縱然已過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然不能證明其事實上已滅失,是附表一、(2)、(3)、(4)之偽造「蔡佩珊」署名共計320枚,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再者,系爭信用卡3 張,亦因不能證明其事實上已滅失,是附表一、 (1)編號1 至3 之信用卡背面偽造「蔡佩珊」署名3 枚,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前段、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耀煌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1) ┌──┬─────────────┬─────────────────┐ │編號│ 信用卡卡號 │ 偽造「蔡佩珊」署名 │ │ │ │ │ ├──┼─────────────┼─────────────────┤ │ 1 │0000000000000000 │ 1枚(信用卡背面之) │ ├──┼─────────────┼─────────────────┤ │ 2 │0000000000000000 │ 1枚(信用卡背面之) │ ├──┼─────────────┼─────────────────┤ │ 3 │0000000000000000 │ 1枚(信用卡背面之) │ ├──┼─────────────┼─────────────────┤ │ 4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1枚(申請書右上方) │ └──┴─────────────┴─────────────────┘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交易日期 │特約商店 │交易金額 │偽造「蔡佩珊│ │ │ │ │(新臺幣)│」署名(均為│ │ │ │ │ │壹式貳枚) │ ├──┼──────┼───────────┼─────┼──────┤ │ 1 │87年8月11日 │流行線服飾名店 │2,160元 │ 2枚 │ ├──┼──────┼───────────┼─────┼──────┤ │ 2 │同上 │長通電訊行 │1萬6,624元│ 2枚 │ ├──┼──────┼───────────┼─────┼──────┤ │ 3 │同上 │同上 │76元 │ 2枚 │ ├──┼──────┼───────────┼─────┼──────┤ │ 4 │87年8月13日 │嘉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140元 │ 2枚 │ │ │ │澎湖分公司 │ │ │ ├──┼──────┼───────────┼─────┼──────┤ │ 5 │87年8月14日 │水平面服飾店 │1萬1,500元│ 2枚 │ ├──┼──────┼───────────┼─────┼──────┤ │ 6 │87年8月18日 │流行線服飾名店 │3,730元 │ 2枚 │ ├──┼──────┼───────────┼─────┼──────┤ │ 7 │87年9月3日 │佳燕企業有限公司 │3,400元 │ 2枚 │ ├──┼──────┼───────────┼─────┼──────┤ │ 8 │87年9月8日 │金元銀樓 │2,644元 │ 2枚 │ ├──┼──────┼───────────┼─────┼──────┤ │ 9 │同上 │彩色服飾 │3,500元 │ 2枚 │ ├──┼──────┼───────────┼─────┼──────┤ │ 10 │87年9月18日 │玫瑰傳說 │690元 │ 2枚 │ ├──┼──────┼───────────┼─────┼──────┤ │ 11 │87年9月23日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1,480元 │ 2枚 │ ├──┼──────┼───────────┼─────┼──────┤ │ 12 │87年9月29日 │流行線服飾名店 │1,640元 │ 2枚 │ ├──┼──────┼───────────┼─────┼──────┤ │ 13 │87年10月21日│少年族 │1,000元 │ 2枚 │ ├──┼──────┼───────────┼─────┼──────┤ │ 14 │87年12月31日│壹伍陸壹服飾 │6,100元 │ 2枚 │ ├──┼──────┼───────────┼─────┼──────┤ │ 15 │88年1月28日 │吉利通信企業社 │1,596元 │ 2枚 │ ├──┼──────┼───────────┼─────┼──────┤ │ 16 │88年2月25日 │水平面服飾店 │5,000元 │ 2枚 │ ├──┼──────┼───────────┼─────┼──────┤ │ 17 │88年4月1日 │千玳服飾精品 │2,000元 │ 2枚 │ ├──┼──────┼───────────┼─────┼──────┤ │ 18 │88年4月2日 │巧禮精品服飾 │1,300元 │ 2枚 │ ├──┼──────┼───────────┼─────┼──────┤ │ 19 │88年4月9日 │千玳服飾精品 │900元 │ 2枚 │ ├──┼──────┼───────────┼─────┼──────┤ │ 20 │同上 │同上 │500元 │ 2枚 │ ├──┼──────┼───────────┼─────┼──────┤ │ 21 │同上 │同上 │900元 │ 2枚 │ ├──┼──────┼───────────┼─────┼──────┤ │ 22 │88年4月16日 │巧禮精品服飾 │1,600元 │ 2枚 │ ├──┼──────┼───────────┼─────┼──────┤ │ 23 │88年4月28日 │壹伍陸壹服飾 │1,900元 │ 2枚 │ ├──┼──────┼───────────┼─────┼──────┤ │ 24 │88年5月28日 │西河堂 │3,500元 │ 2枚 │ ├──┼──────┼───────────┼─────┼──────┤ │ 25 │88年6月3日 │水平面服飾店 │600元 │ 2枚 │ ├──┼──────┼───────────┼─────┼──────┤ │ 26 │88年6月25日 │巧禮精品服飾 │800元 │ 2枚 │ ├──┼──────┼───────────┼─────┼──────┤ │ 27 │88年7月28日 │向日葵服飾 │1,080元 │ 2枚 │ ├──┼──────┼───────────┼─────┼──────┤ │ 28 │88年7月29日 │巧禮精品服飾 │2,200元 │ 2枚 │ ├──┼──────┼───────────┼─────┼──────┤ │ 29 │88年8月10日 │諾諾服飾名店 │1,200元 │ 2枚 │ ├──┼──────┼───────────┼─────┼──────┤ │ 30 │88年8月13日 │壹伍陸壹服飾 │1,750元 │ 2枚 │ ├──┼──────┼───────────┼─────┼──────┤ │ 31 │88年9月10日 │同上 │1,000元 │ 2枚 │ ├──┼──────┼───────────┼─────┼──────┤ │ 32 │88年9月29日 │流行線服飾名店 │4,450元 │ 2枚 │ ├──┼──────┼───────────┼─────┼──────┤ │ 33 │88年10月5日 │遠東百貨行 │1,680元 │ 2枚 │ ├──┼──────┼───────────┼─────┼──────┤ │ 34 │同上 │大地流通電信股份有限公│6,489元 │ 2枚 │ │ │ │司 │ │ │ ├──┼──────┼───────────┼─────┼──────┤ │ 35 │88年10月13日│同上 │2,000元 │ 2枚 │ ├──┼──────┼───────────┼─────┼──────┤ │ 36 │88年10月19日│嘉盈旅行社有限公司 │867元 │ 2枚 │ ├──┼──────┼───────────┼─────┼──────┤ │ 37 │88年10月19日│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高│1,818元 │ 2枚 │ │ │ │雄站 │ │ │ ├──┼──────┼───────────┼─────┼──────┤ │ 38 │88年10月20日│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404元 │ 2枚 │ ├──┼──────┼───────────┼─────┼──────┤ │ 39 │88年11月2日 │綺麗屋精品百貨行 │690元 │ 2枚 │ ├──┼──────┼───────────┼─────┼──────┤ │ 40 │同上 │嘉盈旅行社有限公司 │1,734元 │ 2枚 │ ├──┼──────┼───────────┼─────┼──────┤ │ 41 │88年11月5日 │遠東百貨行 │1,450元 │ 2枚 │ ├──┼──────┼───────────┼─────┼──────┤ │ 42 │88年11月9日 │勇伯電器行 │1,500元 │ 2枚 │ ├──┼──────┼───────────┼─────┼──────┤ │ 43 │89年4月11日 │巧禮精品服飾 │1,100元 │ 2枚 │ ├──┼──────┼───────────┼─────┼──────┤ │ 44 │89年4月14日 │同上 │750元 │ 2枚 │ ├──┼──────┼───────────┼─────┼──────┤ │ 45 │89年4月20日 │彩色服飾 │2,300元 │ 2枚 │ ├──┼──────┼───────────┼─────┼──────┤ │ 46 │89年4月21日 │時尚流行生活管 │570元 │ 2枚 │ ├──┼──────┼───────────┼─────┼──────┤ │ 47 │89年4月24日 │壹伍陸壹服飾 │3,500元 │ 2枚 │ ├──┼──────┼───────────┼─────┼──────┤ │ 48 │89年4月25日 │諾諾服飾名店 │1,550元 │ 2枚 │ ├──┼──────┼───────────┼─────┼──────┤ │ 49 │89年4月28日 │辣妹流行服飾 │2,250元 │ 2枚 │ ├──┼──────┼───────────┼─────┼──────┤ │ 50 │89年5月19日 │彩色服飾 │2,900元 │ 2枚 │ ├──┼──────┼───────────┼─────┼──────┤ │ 51 │89年5月30日 │向日葵服飾 │980元 │ 2枚 │ ├──┼──────┼───────────┼─────┼──────┤ │ 52 │89年5月31日 │壹伍陸壹服飾 │3,500元 │ 2枚 │ ├──┼──────┼───────────┼─────┼──────┤ │ 53 │89年6月1日 │糖菓娃娃服飾精品店 │1,580元 │ 2枚 │ ├──┼──────┼───────────┼─────┼──────┤ │ 54 │89年6月29日 │金玉山銀樓 │1,000元 │ 2枚 │ ├──┼──────┼───────────┼─────┼──────┤ │ 55 │89年7月20日 │隨緣精品店 │1,940元 │ 2枚 │ ├──┼──────┼───────────┼─────┼──────┤ │ 56 │89年7月25日 │郵購/逢陞國際 │1,480元 │ 2枚 │ ├──┼──────┼───────────┼─────┼──────┤ │ 57 │89年8月2日 │同上 │430元 │ 2枚 │ └──┴──────┴───────────┴─────┴──────┘ (3)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交易日期 │特約商店 │交易金額 │偽造「蔡佩珊│ │ │ │ │(新臺幣)│」署名(均為│ │ │ │ │ │壹式貳枚) │ ├──┼──────┼───────────┼─────┼──────┤ │ 1 │93年6月22日 │民生海產總匯 │1萬元 │ 2枚 │ ├──┼──────┼───────────┼─────┼──────┤ │ 2 │93年7月1日 │同上 │5,900元 │ 2枚 │ ├──┼──────┼───────────┼─────┼──────┤ │ 3 │93年8月4日 │大集大利自付額兌換米奇│300元 │ 2枚 │ │ │ │造型有線電話 │ │ │ ├──┼──────┼───────────┼─────┼──────┤ │ 4 │93年12月15日│鼎立電子器材行 │1萬2,500元│ 2枚 │ ├──┼──────┼───────────┼─────┼──────┤ │ 5 │93年12月17日│美姿黛安芬內衣專賣店 │1,160元 │ 2枚 │ ├──┼──────┼───────────┼─────┼──────┤ │ 6 │93年12月22日│民生海產總匯 │1萬元 │ 2枚 │ ├──┼──────┼───────────┼─────┼──────┤ │ 7 │93年12月23日│同上 │1萬元 │ 2枚 │ ├──┼──────┼───────────┼─────┼──────┤ │ 8 │93年12月29日│郵購/普普精品1/12期 │520元 │ 2枚 │ ├──┼──────┼───────────┼─────┼──────┤ │ 9 │94年1月31日 │郵購/普普精品2/12期 │520元 │ 2枚 │ ├──┼──────┼───────────┼─────┼──────┤ │ 10 │94年2月13日 │金峰銀樓 │2,100元 │ 2枚 │ ├──┼──────┼───────────┼─────┼──────┤ │ 11 │94年3月3日 │郵購/普普精品3/12期 │520元 │ 2枚 │ ├──┼──────┼───────────┼─────┼──────┤ │ 12 │94年4月6日 │郵購/普普精品4/12期 │520元 │ 2枚 │ ├──┼──────┼───────────┼─────┼──────┤ │ 13 │94年4月19日 │金峰銀樓 │1,800元 │ 2枚 │ ├──┼──────┼───────────┼─────┼──────┤ │ 14 │94年4月29日 │另類休閒館 │2,400元 │ 2枚 │ ├──┼──────┼───────────┼─────┼──────┤ │ 15 │94年5月6日 │郵購/普普精品5/12期 │520元 │ 2枚 │ ├──┼──────┼───────────┼─────┼──────┤ │ 16 │94年5月16日 │壹伍陸壹服飾 │2,500元 │ 2枚 │ ├──┼──────┼───────────┼─────┼──────┤ │ 17 │同上 │泰永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940元 │ 2枚 │ │ │ │北長分公司 │ │ │ ├──┼──────┼───────────┼─────┼──────┤ │ 18 │94年6月7日 │郵購/普普精品6/12期 │520元 │ 2枚 │ ├──┼──────┼───────────┼─────┼──────┤ │ 19 │94年7月7日 │郵購/普普精品7/12期 │520元 │ 2枚 │ ├──┼──────┼───────────┼─────┼──────┤ │ 20 │94年8月9日 │郵購/普普精品8/12期 │520元 │ 2枚 │ ├──┼──────┼───────────┼─────┼──────┤ │ 21 │94年9月9日 │郵購/普普精品9/12期 │520元 │ 2枚 │ ├──┼──────┼───────────┼─────┼──────┤ │ 22 │94年9月22日 │澎大加油站企業(股)公司│500元 │ 2枚 │ ├──┼──────┼───────────┼─────┼──────┤ │ 23 │同上 │泰永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1,100元 │ 2枚 │ │ │ │北長分公司 │ │ │ ├──┼──────┼───────────┼─────┼──────┤ │ 24 │94年10月12日│郵購/普普精品10/12期 │520元 │ 2枚 │ ├──┼──────┼───────────┼─────┼──────┤ │ 25 │94年11月11日│郵購/普普精品11-12期 │1,040元 │ 2枚 │ └──┴──────┴───────────┴─────┴──────┘ (4)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交易日期 │特約商店 │交易金額 │偽造「蔡佩珊│ │ │ │ │(新臺幣)│」署名(均為│ │ │ │ │ │壹式貳枚) │ ├──┼──────┼───────────┼─────┼──────┤ │ 1 │89年8月11日 │立榮航空(股)公司-高雄 │2,272元 │ 2枚 │ ├──┼──────┼───────────┼─────┼──────┤ │ 2 │89年8月21日 │壹伍陸壹服飾 │2,200元 │ 2枚 │ ├──┼──────┼───────────┼─────┼──────┤ │ 3 │89年8月31日 │郵購/逢陞國際 │430元 │ 2枚 │ ├──┼──────┼───────────┼─────┼──────┤ │ 4 │89年10月11日│壹伍陸壹服飾 │3,100元 │ 2枚 │ ├──┼──────┼───────────┼─────┼──────┤ │ 5 │89年10月9日 │郵購/逢陞國際 │1,480元 │ 2枚 │ ├──┼──────┼───────────┼─────┼──────┤ │ 6 │同上 │同上 │1,480元 │ 2枚 │ ├──┼──────┼───────────┼─────┼──────┤ │ 7 │同上 │同上 │330元 │ 2枚 │ ├──┼──────┼───────────┼─────┼──────┤ │ 8 │89年10月11日│同上 │430元 │ 2枚 │ ├──┼──────┼───────────┼─────┼──────┤ │ 9 │89年10月5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2,067元 │ 2枚 │ ├──┼──────┼───────────┼─────┼──────┤ │ 10 │同上 │同上 │991元 │ 2枚 │ ├──┼──────┼───────────┼─────┼──────┤ │ 11 │89年10月19日│郵購/台灣星鐳 │999元 │ 2枚 │ ├──┼──────┼───────────┼─────┼──────┤ │ 12 │89年10月29日│諾諾服飾名店 │1,680元 │ 2枚 │ ├──┼──────┼───────────┼─────┼──────┤ │ 13 │89年10月31日│辣妹流行服飾 │2,000元 │ 2枚 │ ├──┼──────┼───────────┼─────┼──────┤ │ 14 │89年11月7日 │郵購/逢陞國際 │330元 │ 2枚 │ ├──┼──────┼───────────┼─────┼──────┤ │ 15 │89年11月8日 │同上 │610元 │ 2枚 │ ├──┼──────┼───────────┼─────┼──────┤ │ 16 │89年11月13日│壹伍陸壹服飾 │4,200元 │ 2枚 │ ├──┼──────┼───────────┼─────┼──────┤ │ 17 │89年11月14日│郵購/逢陞國際 │430元 │ 2枚 │ ├──┼──────┼───────────┼─────┼──────┤ │ 18 │89年11月22日│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991元 │ 2枚 │ ├──┼──────┼───────────┼─────┼──────┤ │ 19 │同上 │同上 │2,067元 │ 2枚 │ ├──┼──────┼───────────┼─────┼──────┤ │ 20 │89年12月12日│郵購/逢陞國際 │330元 │ 2枚 │ ├──┼──────┼───────────┼─────┼──────┤ │ 21 │89年12月13日│同上 │610元 │ 2枚 │ ├──┼──────┼───────────┼─────┼──────┤ │ 22 │89年12月27日│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23 │同上 │辣妹流行服飾 │2,980元 │ 2枚 │ ├──┼──────┼───────────┼─────┼──────┤ │ 24 │89年12月28日│郵購/逢陞國際 │430元 │ 2枚 │ ├──┼──────┼───────────┼─────┼──────┤ │ 25 │90年1月8日 │同上 │610元 │ 2枚 │ ├──┼──────┼───────────┼─────┼──────┤ │ 26 │90年1月22日 │POSE架式鞋站 │2,900元 │ 2枚 │ ├──┼──────┼───────────┼─────┼──────┤ │ 27 │90年1月29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28 │90年2月21日 │郵購/逢陞國際 │330元 │ 2枚 │ ├──┼──────┼───────────┼─────┼──────┤ │ 29 │90年2月22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30 │90年3月21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31 │90年3月29日 │郵購/逢陞國際 │330元 │ 2枚 │ ├──┼──────┼───────────┼─────┼──────┤ │ 32 │90年4月23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33 │90年4月30日 │郵購/逢陞國際 │330元 │ 2枚 │ ├──┼──────┼───────────┼─────┼──────┤ │ 34 │90年5月7日 │同上 │430元 │ 2枚 │ ├──┼──────┼───────────┼─────┼──────┤ │ 35 │90年5月8日 │同上 │610元 │ 2枚 │ ├──┼──────┼───────────┼─────┼──────┤ │ 36 │90年5月22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37 │90年6月21日 │同上 │3,058元 │ 2枚 │ ├──┼──────┼───────────┼─────┼──────┤ │ 38 │90年7月16日 │郵購/逢陞國際 │610元 │ 2枚 │ ├──┼──────┼───────────┼─────┼──────┤ │ 39 │90年7月23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40 │90年7月27日 │郵購/逢陞國際 │610元 │ 2枚 │ ├──┼──────┼───────────┼─────┼──────┤ │ 41 │90年8月22日 │台灣星鐳有限公司 │3,058元 │ 2枚 │ ├──┼──────┼───────────┼─────┼──────┤ │ 42 │90年9月24日 │同上 │3,058元 │ 2枚 │ ├──┼──────┼───────────┼─────┼──────┤ │ 43 │90年10月6日 │依坊黛安芬專賣店 │2,700元 │ 2枚 │ ├──┼──────┼───────────┼─────┼──────┤ │ 44 │90年10月12日│2001電視遊樂器專賣店 │2,060元 │ 2枚 │ ├──┼──────┼───────────┼─────┼──────┤ │ 45 │90年10月18日│勇伯電器行 │1,440元 │ 2枚 │ ├──┼──────┼───────────┼─────┼──────┤ │ 46 │90年10月20日│帝王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1,900元 │ 2枚 │ ├──┼──────┼───────────┼─────┼──────┤ │ 47 │90年11月28日│另類休閒館 │2,100元 │ 2枚 │ ├──┼──────┼───────────┼─────┼──────┤ │ 48 │90年12月20日│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49 │90年12月29日│大地流通電信(股)公司 │1萬9,500元│ 2枚 │ ├──┼──────┼───────────┼─────┼──────┤ │ 50 │91年1月16日 │巧禮精品服飾 │500元 │ 2枚 │ ├──┼──────┼───────────┼─────┼──────┤ │ 51 │91年1月21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52 │91年1月22日 │巧禮精品服飾 │600元 │ 2枚 │ ├──┼──────┼───────────┼─────┼──────┤ │ 53 │91年1月24日 │POSE架式鞋站 │1,000元 │ 2枚 │ ├──┼──────┼───────────┼─────┼──────┤ │ 54 │91年1月25日 │巧禮精品服飾 │600元 │ 2枚 │ ├──┼──────┼───────────┼─────┼──────┤ │ 55 │同上 │同上 │600元 │ 2枚 │ ├──┼──────┼───────────┼─────┼──────┤ │ 56 │91年1月28日 │POSE架式鞋站 │1,000元 │ 2枚 │ ├──┼──────┼───────────┼─────┼──────┤ │ 57 │91年1月30日 │同上 │600元 │ 2枚 │ ├──┼──────┼───────────┼─────┼──────┤ │ 58 │91年2月19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59 │91年3月4日 │巧禮精品服飾 │1,550元 │ 2枚 │ ├──┼──────┼───────────┼─────┼──────┤ │ 60 │91年3月5日 │哈衣族服飾精品店 │1,180元 │ 2枚 │ ├──┼──────┼───────────┼─────┼──────┤ │ 61 │91年3月19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62 │91年4月3日 │緻奇名店 │5,000元 │ 2枚 │ ├──┼──────┼───────────┼─────┼──────┤ │ 63 │91年4月16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64 │91年5月5日 │緻奇名店 │7300元 │ 2枚 │ ├──┼──────┼───────────┼─────┼──────┤ │ 65 │91年5月12日 │彩色服飾 │2,000元 │ 2枚 │ ├──┼──────┼───────────┼─────┼──────┤ │ 66 │91年5月21日 │愛德恩男服飾 │800元 │ 2枚 │ ├──┼──────┼───────────┼─────┼──────┤ │ 67 │91年6月17日 │逢陞國際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MIZDA) │ │ │ ├──┼──────┼───────────┼─────┼──────┤ │ 68 │91年7月16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69 │91年7月26日 │BROTHERS SPORTS GOODS │1,400元 │ 2枚 │ │ │ │PENGHU TW │ │ │ ├──┼──────┼───────────┼─────┼──────┤ │ 70 │91年8月15日 │寶島眼鏡(1A)澎湖分公司│4,500元 │ 2枚 │ ├──┼──────┼───────────┼─────┼──────┤ │ 71 │同上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9元 │ 2枚 │ ├──┼──────┼───────────┼─────┼──────┤ │ 72 │91年9月29日 │帝王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590元 │ 2枚 │ ├──┼──────┼───────────┼─────┼──────┤ │ 73 │91年10月22日│TIWANG PENGHU TW │790元 │ 2枚 │ ├──┼──────┼───────────┼─────┼──────┤ │ 74 │91年11月5日 │東光服飾 │2,600元 │ 2枚 │ ├──┼──────┼───────────┼─────┼──────┤ │ 75 │92年2月6日 │大地流通電信(股)公司 │2萬7,900元│ 2枚 │ ├──┼──────┼───────────┼─────┼──────┤ │ 76 │92年2月10日 │POSTYLE/MAKOTO嘟嘟貓麂│699元 │ 2枚 │ │ │ │皮手錶 │ │ │ ├──┼──────┼───────────┼─────┼──────┤ │ 77 │92年3月4日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6元 │ 2枚 │ ├──┼──────┼───────────┼─────┼──────┤ │ 78 │92年3月24日 │POSTYLE/MAKOTO沐浴禮盒│199元 │ 2枚 │ │ │ │組 │ │ │ └──┴──────┴───────────┴─────┴──────┘ 附表二:(預借現金,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編號│交易日期 │ATM自動櫃員機設置地點 │交易金額 │偽造「蔡佩珊│ │ │ │ │(新臺幣)│」署名 │ ├──┼──────┼───────────┼─────┼──────┤ │ 1 │93年12月13日│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2 │同上 │同上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3 │同上 │同上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4 │同上 │同上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5 │93年12月17日│同上 │1萬3,000元│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6 │93年12月27日│同上 │4,000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7 │同上 │同上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8 │94年1月4日 │同上 │2萬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9 │94年1月5日 │同上 │5,000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 10 │94年5月17日 │同上 │5,000元 │預借現金無署│ │ │ │ │ │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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