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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順輝孫健智蔡政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金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坦認犯行,頗有悔意,且犯後已另向公益社團捐款新台幣(下同)7萬元,有捐款收據1紙附卷可稽,態度良好,原審因之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妥適,檢察官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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