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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順輝鍾孟容蔡政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告訴人
顏秋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汪建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本院102年度馬交簡字第1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定有明文,準此,倘非受判決之人,除為法律明定之其他有上訴權人外,縱其與被告間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仍非有權提起上訴之人,而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經查:上訴人顏秋英係本案之告訴人,此自本件卷附之抗告狀所載內容及原審之全案卷證資料即明,從而顏秋英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之上訴權人(書狀誤繕為抗告狀,但內容可判讀其真意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非抗告),其向本院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蔡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昌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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