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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鍾孟容

  • 被告
    吳榮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358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榮彬明知附表所示之日本動漫影片「CLANNAD」(中譯名稱:小鎮家族),係告訴人普威爾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子檔案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以藉此下載、重製附表所示影片,而侵害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在澎湖縣馬公市○○路000號住處,利用個人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而 登入「XUITE」網站,將附表所示之影片檔案上傳儲存在其 向「XUITE」網站申請使用之帳號「fan tasy0509」號免費 網路硬碟空間內,並張貼影片標題,供不特定人點選影片名稱後下載觀覽上開影片檔案,而以空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 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2年9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侵害著作權和解契約書、刑 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2年度馬簡字第125號卷第13頁及第20頁),依照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竹苞 附表: ┌──┬────────┬──────┬────┐ │編號│影片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檔案數量│ ├──┼────────┼──────┼────┤ │ 1 │「CLANNAD」第1集│普威爾公司 │3個 │ ├──┼────────┼──────┼────┤ │ 2 │「CLANNAD」第2集│同上 │3個 │ ├──┼────────┼──────┼────┤ │ 3 │「CLANNAD」第3集│同上 │3個 │ ├──┼────────┼──────┼────┤ │ 4 │「CLANNAD」第4集│同上 │3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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