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睿元
- 選任辯護人
- 張景堯律師
- 被告
- 顏偉羣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 被告
- 辛順立
- 選任辯護人
- 黃正男律師
- 被告
- 歐芳霖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正本之法官欄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事,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法官欄記載│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 │ │ 法 官 陳炫谷 │ │ │ 法 官 倪霈棻 │ ├────────┼─────────────────┤ │應予更正為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 │ │ 法 官 倪霈棻 │ │ │ 法 官 陳炫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