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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順輝倪霈棻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睿元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被告
顏偉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被告
辛順立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被告
歐芳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正本之法官欄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事,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法官欄記載│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
│                │              法  官  陳炫谷      │
│                │              法  官  倪霈棻      │
├────────┼─────────────────┤
│應予更正為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
│                │              法  官  倪霈棻      │
│                │              法  官  陳炫谷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