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莉
- 選任辯護人
- 馬陳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08號、104年度偵字第9號、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嘉莉因涉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105年4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經多次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未到,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105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5年7月14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被告陳稱:伊業與第三人鄭文彰結婚,婚後會定居澎湖,希望能回去看嘉義的阿嬤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膝蓋、小腿會疼痛,雖曾就醫,但依然在痛,若不盡速處理,恐有後遺症,且被告與其夫鄭文彰決定定居澎湖,請求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等語。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業已終結並於105年7月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前亦有傳、拘無著遭本院通緝始到案之事實,是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顯有以逃匿而欲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堪認有逃亡之虞。綜上,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又本案目前尚未確定,為確保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是本院斟酌被告人身自由權利與社會秩序維護,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之辯護人雖稱被告膝蓋、小腿會疼痛,若不盡速處理,恐有後遺症云云,然經本院函知澎湖看守所被告於戒護就醫後,醫師診斷有內固定留存及近端螺釘斷裂情形,請依法為適當之處理,據澎湖看守所函覆略以:收容人即被告入所至今,因罹腸胃不適、焦慮及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等疾病,皆依規定安排醫療門診就醫治療,目前生命徵象穩定等語,有澎湖看守所105年6月4日澎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縱有前述病症情形,因澎湖看守所設有醫護單位,本得接受相關診斷及醫療,且縱有到外就醫之必要,亦可依羈押法第22條規定施以戒護就醫,尚難認有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存在。又上開事實與被告應否繼續羈押之要件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