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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陳順輝陳炫谷倪霈棻
  •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 原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秀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秀靜 大昕工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 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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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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