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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順輝倪霈棻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宜國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宜國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九日起繼續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宜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105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馬簡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105年12月22日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而開除人犯,茲將於106年7月9日執行期滿。經本院於106年7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係延續借提執行前之羈押,羈押期間應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一併計算(即尚餘73日,至106年9月19日屆滿)。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