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13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馬簡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宜國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宜國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陳宜國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於105年8月1日再犯本件毀損案件,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