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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6號、91號、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俊傑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呂俊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呂俊傑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5年5月31日訊問被告呂俊傑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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