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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順輝陳炫谷倪霈棻

上訴人
即原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靜
即被告
大昕工程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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