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秀靜 大昕工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 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