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禮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靜
- 即被告
- 大昕工程行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