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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立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鎧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鎧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鎧毅因毀損公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㈡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11月),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可否│備註          │
│號│    │        │、月、日、時├──────┬─────┼─────┬────┤易科│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8年7月13日│嘉義地院108 │108 年11月│同左      │108 年12│可  │嘉義地檢109 年│
│  │    │5月     │            │年度嘉簡字第│28日      │          │月20 日 │    │度執字第000 號│
│  │    │        │            │0000號      │          │          │        │    │(尚未執行)  │
├─┼──┼────┼──────┼──────┼─────┼─────┼────┼──┼───────┤
│2 │毀損│有期徒刑│108 年7 月22│嘉義地院108 │109 年1 月│同左      │109 年3 │可  │嘉義地檢109 年│
│  │    │3月     │日          │年度嘉簡字第│16日      │          │月13日  │    │度執字第0000號│
│  │    │        │            │0000號      │          │          │        │    │(尚未執行)  │
├─┼──┼────┼──────┼──────┼─────┼─────┼────┼──┼───────┤
│3 │毀損│有期徒刑│108 年6 月26│澎湖地院109 │109 年10月│同左      │109 年12│可  │澎湖地檢110 年│
│  │公物│3月     │日          │年度馬簡字第│8日       │          │月1日   │    │度執字第00號(│
│  │    │        │            │00號        │          │          │        │    │尚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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