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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宛玲王偉為王政揚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鵬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歐宗平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
被告
湯民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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