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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宛玲王政揚陳立祥

第三人
瑚枋有限公司
即參與人
代表人
郭香瑜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被告陳正國等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瑚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

二、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略以:被告郭香瑜係瑚枋有限公司(下稱瑚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正國則在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下稱澎科大)海洋遊憩系擔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等職務。被告2人基於為自己及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違反該系設施與器材租借管理要點,由被告陳正國無償提供澎科大相關器材予瑚枋公司,供該公司辦理得標之「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6年體驗觀光、點亮村落-東莒地區海洋親水活動規劃盆訊專業服務案」、「馬公市公所虎井旅遊發展輔導計畫」、「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8年度海洋安全教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9年度海洋安全教育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等活動營利,致生損害於澎科大之財產收入。另被告2人基於為自己及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違反澎科大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及政府採購法利益迴避之規定,由被告陳正國指示被告郭香瑜以瑚枋公司名義對澎科大海洋遊憩系之「106年船外機採購案」、「106年活動甲板採購案」、「107年創意風浪板採購案」、「109年船外機及水肺潛水裝備」等案進行投標,瑚枋公司因而得標獲利,致生損害於澎科大之財產。從而,如本院審理後認被告2人成立前揭犯罪而應沒收犯罪所得,則依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即可能包括瑚枋公司。而瑚枋公司雖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並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瑚枋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瑚枋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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