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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聰明陳介安李宛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乙○○,又斟酌被告所涉犯上開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判決一份在卷可稽,且該罪名最輕法定本刑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認本院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對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94年9月23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李宛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