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偵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乙○○,又斟酌被告所涉犯上開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判決一份在卷可稽,且該罪名最輕法定本刑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認本院對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對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94年9月23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