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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李宛玲
  • 法定代理人
    丙○○○、甲○○、丁○○

  • 當事人
    海安遊艇有限公司愛之旅育樂開發有限公司白沙海上遊樂中心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安遊艇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愛之旅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白沙海上遊樂中心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馬陳棠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偵字第396號、95年偵字第14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海安遊艇有限公司、愛之旅育樂開發有限公司、白沙海上遊樂中心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海安遊艇有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愛之旅育樂開發有限公司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白沙遊樂中心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丙○○○、甲○○、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丁○○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又被告丙○○○、甲○○、乙○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 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 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6條前段,第41條 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莊茹茵 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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