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0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3年2月19日晚上11時許 ,在臺南縣善化鎮○○里○○路61號「雷查特電腦」網咖,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網路公司)之「武士傳奇」網路遊戲,以其所有帳號「MYLOVE0525」、角色名稱「地獄先鋒五元帥」,於遊戲進行中,向田中閔謊稱欲借用其所有之角色把玩,使田中閔不疑有他,遂告知其所有帳號「killeZ0000000000」,角色名 稱「星星殺手」之帳號及密碼。被告以上開方式取得田中閔之帳號、密碼後,復於93年2月24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南縣 西港鄉○○村○○路145號「帝國資訊社」,利用電腦網路 設備,連線至上開遊戲網,向甲○○謊稱其係「筱舞士」,借用「星星殺手」帳號進入上開遊戲網,欲與甲○○互換角色把玩,使甲○○不疑有他,遂將其夫丙○○所有帳號「 knight660825」及密碼告知被告。詎被告輸入甲○○所告知之帳號、密碼後,竟未經甲○○、丙○○之同意,自93 年2月24日凌晨零時37分起至同日凌晨1時26分止,拿取丙○○ 所有上開遊戲帳號內之虛擬遊戲寶物鋼製脛甲等物品及金幣後,將之變賣予其他玩家,無故變更丙○○所有上開遊戲帳戶之紀錄,致生損害於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9條 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笫304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 (一)本案被告住所在臺南縣善化鎮嘉南里茄拔76-4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其於偵查中所陳報之居所,則為台南市○○路200號7樓之13,且其在南部科學園區工作(偵查卷第18-20頁),可知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 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二)又依公訴意旨所述,被告是利用台南地區的電腦設備,連線至傳奇網路公司之電腦主機,在遊戲網上更改被害人之電磁紀錄。而傳奇網路公司之電腦主機設於桃園,業據本院向該公司查覆在卷。是以,被告犯罪行為地在台南,犯罪結果地在桃園,亦不在本院管轄區域。 (三)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及被告之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