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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管安露李宛玲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訴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3(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量刑協商,應予撤銷。

理由

一、 被告甲○○因犯竊盜、傷害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月23日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5年偵字第656、722號)後,公訴人於96年5月29日與被告甲○○達成量刑協商合意,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之宣告,並於10月內向指定之機構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惟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上開起訴後,嗣於96年1月28日另犯竊盜罪,並經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6年偵字第247號),上開量刑協商合意,顯非公平適當,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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