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號
- 公訴人
-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3(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量刑協商,應予撤銷。
理由
一、 被告甲○○因犯竊盜、傷害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月23日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5年偵字第656、722號)後,公訴人於96年5月29日與被告甲○○達成量刑協商合意,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之宣告,並於10月內向指定之機構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惟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上開起訴後,嗣於96年1月28日另犯竊盜罪,並經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6年偵字第247號),上開量刑協商合意,顯非公平適當,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