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356條、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