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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號

原告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必亮

本件原告與陳雙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

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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