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必亮
本件原告與陳雙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
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號
本件原告與陳雙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柒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
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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