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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介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號

原告
林品宏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陳成奎

      陳石柳

      陳石杰

      陳月燕

      陳石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登記,以趙增志為權利人,以被告陳石杰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權利標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登記,以被告陳石杰為權利人,以被告陳石柱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權利標的所有權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陳成奎、陳石柳、陳石杰、陳月燕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7月18日訂定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以總價新台幣(下同)525萬元,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1/2,且被告應於99年7月26日,塗銷趙增志、陳石杰先後於96年7月26日、98年10月19日登記取得之抵押權(趙增志抵押權之債務人為陳石杰,債權擔保金額200萬元,權利標的為所有權應有部分1/12;陳世杰抵押權之債務人為陳石柱,債權擔保金額為50萬元,權利標的為所有權應有部分1/10),被告尚應於原告繳納買賣價金予地政士時,將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1/2移轉登記予原告,然而,原告已依約將各期買賣價金交付被告或地政士,被告卻未塗銷上述抵押權登記,亦未提供土地移轉登記所需資料辦理過戶手續,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迄未履行,為此依據買賣關係,訴請被告塗銷上述二筆抵押權登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石柱則以:被告間為兄弟姊妹關係,被告陳石柱受其他被告之委託,與原告訂立如附表所示土地之買賣契約,訂約後,因被告陳石杰拒不提出印鑑證明及所有權狀,以致其餘被告雖提供相關資料予地政士,但仍無法履約,而土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被告於訂約前已經與抵押權人談妥塗銷抵押權之條件,但因被告陳石杰事後未能配合,亦無法辦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陳成奎、陳石柳、陳石杰、陳月燕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7月18日訂定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支付525萬元,被告應於99年7月26日,塗銷前述訴外人趙增志、被告陳石杰在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被告尚應移轉該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但原告依約交付買賣價金後,被告迄未履約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應認定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關係,訴請被告塗銷前述兩筆抵押權,並移轉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有關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部分,須抵押權人之配合,方能直接履行,但因原告對被告有契約上之權利,且原告可透過間接執行方式促使被告履約,故仍應按照兩造契約判准原告之請求。而有關被告所提履約情形之辯解,經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不再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訴字第8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編號├───┬────┬────┬────┤地目├────┤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 ○○段 │ 735 │ 旱 │920.16 │被告應有部分各1/1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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