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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石文龍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石文龍王鈴惠石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文龍 人 債 務 人 石文龍 債 務 人 王鈴惠 債 務 人 石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 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 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支付命令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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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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