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千鑫企業行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連紀舜
上列上訴人與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間因101 年訴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
上列上訴人與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間因101 年訴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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