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文龍 人 債 務 人 石文龍 債 務 人 王鈴惠 債 務 人 石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健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 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 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支付命令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