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千鑫企業行、連紀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千鑫企業行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連紀舜 上列上訴人與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間因101 年訴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