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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千鑫企業行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連紀舜

上列上訴人與海軍馬公後勤支援指揮部間因101 年訴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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