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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洪雪芳
債權人
黃德銘
債權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小太陽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支付命令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洪雪芳,對聲請人黃德銘之送達於同年12月2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及林口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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