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聲請人即
- 債權人
- 洪雪芳
- 債權人
- 黃德銘
- 債權人
- 相對人即
- 債務人
- 小太陽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支付命令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洪雪芳,對聲請人黃德銘之送達於同年12月2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及林口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