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吳宏榮
- 當事人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桂棓、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被 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鄭平帆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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