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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吳宏榮

  • 當事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桂棓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被 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鄭平帆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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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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