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飛
- 被上訴人
-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鄭平帆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