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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寶飛
被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鄭平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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