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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宏榮蔡政佑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上訴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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