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