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 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 條第1項第1、2款),貴公司提出之本票並無約定利息,為 何主張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