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1、2款),貴公司提出之本票並無約定利息,為何主張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請具狀更正。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