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請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1、2款),貴公司提出之本票並無約定利息,為何主張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請具狀更正。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