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 原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元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 請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偉華 相 對 人 潘元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 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司票字第68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其票 載付款地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而其總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非由本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 5 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