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元
- 被告
- 呂光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曾聲請對被告呂光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3,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