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被 告 呂光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曾聲請對被告呂光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3,04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