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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吳宏榮
  •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 原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光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被   告 呂光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曾聲請對被告呂光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43,04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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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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