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告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貴
被告
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盡速陳報聲明或聲請調查相關事證之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