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 原告
-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阿貴
- 被告
- 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盡速陳報聲明或聲請調查相關事證之書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1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盡速陳報聲明或聲請調查相關事證之書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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