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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吳宏榮
  •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 原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光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被   告 呂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呂光文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 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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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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