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 債務人
- 楊絲閔
- 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第三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公司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TAIPEI瘋(即台北瘋,下稱台北瘋)服飾店,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業據台北瘋服飾店負責人簽立在職證明書屬實(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更生卷第21頁)。是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堪信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04,000元,清償成數為8.4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工作收入所得外,名下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份,預估保單解約金為141,457元,此有三商美邦人壽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1日陳報狀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1,965元,合計清償141,4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48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396,000元後,餘額為84,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04,000元,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澎湖縣馬公市,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4,965元,扣除房租2,465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9,0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澎湖縣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249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復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甲○(94年2月11日生),名下並無財產,且前夫未負擔其扶養費,由債務人獨自扶養,每月生活費3,500元,若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支出扶養費3,50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應認合理。
(四)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查債務人願將每月平均工作收入所得20,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4,965元後之餘額5,035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另提供相當於其所有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更甚者,其任職之台北瘋服飾店因於105年4月底結束營業,債務人僅得轉職於「姐姐歡唱坊」,每月實領薪資尚未達20,000元(有姐姐歡唱坊負責人蔡佳玲切結之在職證明影本在卷可查),亦願意每月償還7,000元,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946,884元。 │
│4、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
│5、清償成數:8.48%。 │
│6、如有1期未付,則其他各期視為到期。 │
│7、由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 │
│ 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其他債權人之作業。 │
├───────────────────────────┤
│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單位;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 乙○(臺灣)商業銀 │ 283,462│ 334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 72,945│ 86 │
│ │ 限公司 │ │ │
├──┼───────────┼─────┼──────┤
│ 3 │ 丙○(臺灣)商業銀 │ 580,950│ 684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 588,648│ 693 │
│ │ 限公司 │ │ │
├──┼───────────┼─────┼──────┤
│ 5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1,245,094│ 1,46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 278,653│ 32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7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 1,308,195│ 1,54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8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944,392│ 1,11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 644,545│ 75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946,884│ 7,000 │
└──┴───────────┴─────┴──────┘
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
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其餘未到期之部分
,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
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
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