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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宏榮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告
耀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巧盈
送達代收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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