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號
- 原告
-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文碩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7,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7,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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