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嘉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寶玉
- 被上訴人
- 耀祥機械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巧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