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高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芬
訴訟代理人
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柄森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澎湖分行  │103年6月25日│154,350元       │SC0000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