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 務 人 楊絲閔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第 三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TAIPEI瘋(即台北瘋,下稱台北瘋)服飾店,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業據台北瘋服飾店負責人簽立在職證明書屬實(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更生卷第21頁)。是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堪信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04,000元,清償成數為8.4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工作收入所得外,名下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份,預估保單解約金為141,457元,此有三商美邦人壽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1日陳報狀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 1,965元,合計清償141,4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8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396,000元後,餘額為84,0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04,000元,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澎湖縣馬公市,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4,965元,扣除房租2,465元及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3,5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9,0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澎湖縣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15,249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復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甲○(94年2月11日生),名 下並無財產,且前夫未負擔其扶養費,由債務人獨自扶養,每月生活費3,500元,若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 算,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支出扶養費3,50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 ,應認合理。 (四)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查債務人願將每月平均工作收入所得20, 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4,965元後之餘額5,035元 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另提供相當於其所有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更甚者,其任職之台北瘋服飾店因於105年4月底結束營業,債務人僅得轉職於「姐姐歡唱坊」,每月實領薪資尚未達20,000元(有姐姐歡唱坊負責人蔡佳玲切結之在職證明影本在卷可查),亦願意每月償還 7,000元,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946,884元。 │ │4、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 │5、清償成數:8.48%。 │ │6、如有1期未付,則其他各期視為到期。 │ │7、由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 │ │ 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其他債權人之作業。 │ ├───────────────────────────┤ │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單位;元)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 乙○(臺灣)商業銀 │ 283,462│ 334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 72,945│ 86 │ │ │ 限公司 │ │ │ ├──┼───────────┼─────┼──────┤ │ 3 │ 丙○(臺灣)商業銀 │ 580,950│ 684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 588,648│ 693 │ │ │ 限公司 │ │ │ ├──┼───────────┼─────┼──────┤ │ 5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1,245,094│ 1,466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 278,653│ 32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7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 1,308,195│ 1,54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8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944,392│ 1,11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 644,545│ 75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946,884│ 7,000 │ └──┴───────────┴─────┴──────┘ 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其餘未到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