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磐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磐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